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1月4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黨的十九大之后出臺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公共文化領域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對于進一步健全我國文化法律制度、促進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公共圖書館法共6章55條,對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服務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分別作了詳細規定。公共圖書館法明確了公共圖書館應當將推動、引導、服務全民閱讀作為重要任務。
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
法律規定國家建立覆蓋城鄉、便捷實用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建設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和交通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分布,加強固定館舍和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鄉鎮(街道)和村(社區)的綜合服務設施設立圖書室,服務城鄉居民;應當因地制宜建立縣級圖書館總分館制,完善數字化、網絡化服務體系和配送體系,實現通借通還,促進公共圖書館服務向城鄉基層延伸。
法律規范了公共圖書館相關運行管理制度,如分級設立、文獻信息采集、文獻信息處置、出版物繳存、免費開放、建立法人治理結構、館際交流、人才和經費保障,以及供需反饋制度、公眾參與的考核評估制度等。